一、经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5.《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1996〕194号);
6.《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
7.《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
8.《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二、材料明细
1.存档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
2.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非存档人员本人经办需提供);
3.存档人员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4.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档案未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归口管理单位需提供);
5.现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本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的人员需提供);
6.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具有此情形的人员需提供)。
联系电话:84126034;地址:兴越路1718号235办公室。